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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合同審查前的準備工作
(一)、了解委托當事人的意圖。1、了解當事人的談判底線。在合同簽署過程中,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,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,雙方相對應的增減條款。律師在此期間會參與很多工作,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,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,那些是必須堅持的。知道這些可以使我們在審查合同時有針對性。2、律師在著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,應當摸清當事人擬簽合同的真正目的。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,律師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,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,才能“規劃”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,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,在簽訂后能得到充分履行,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。
(二)、律師應當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,因為合同類型比較多,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也會有很大差別。任何人都不可能成為各方面的專家,律師也不例外。了解這些知識對于審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,否則律師將無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,甚至無法明白合同的意思。一個認真負責的律師,應當對合同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有一個系統的認識,必要時還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。
(三)、確定合同的類型,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范文本、行業推薦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業的合同范本等,以供參考;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,準備相應的法律文獻,補充法律知識。
二、合同審查事項
(一)、合同主體的審查 審查合同主體時,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。對于企業法人,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、有效的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,經營范圍、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,對于某些限制經營、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,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。代訂合同的,還應當審查代理人是否具備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證明,是否在授權范圍、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。有擔保人的合同,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。
(二)、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,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,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,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、明確、切實可行。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、抽象、原則,給履行帶來困難,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。
(三)、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五十九條、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,重大誤解,顯失公平的,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,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。
(四)、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,乃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。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,律師要特別注意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、我國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、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;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;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是否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。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,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。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,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;當整個合同無效時,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,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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